
第一条为规范休闲垂钓渔业船舶管理,保障休闲垂钓渔业船舶和人员、财产安全,促进休闲渔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管辖区域内使用休闲垂钓渔业船舶从事休闲垂钓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休闲垂钓渔业是指以休闲为目的,从事垂钓的非生产性捕捞活动。
本办法所称休闲垂钓渔业船舶是指从事非生产性水上休闲垂钓经营活动的渔业船舶,不包括排、筏、浮具、橡皮艇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管辖区域内休闲垂钓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参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休闲垂钓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
第五条鼓励休闲垂钓渔业船舶经营者依法成立垂钓协会,由协会加强组织化、制度化、规范化及行业自律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管辖区域内渔业资源、旅游资源和市场需求,确定休闲垂钓渔业船舶数量和规模。
第八条休闲垂钓渔业船舶应当按照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的标准船型,采用钢质、玻璃钢或者铝合金材质建造。
第九条休闲垂钓渔业船舶应当依法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由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手续,并持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航行签证簿和渔业船员证书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休闲垂钓渔业船舶固定悬挂休闲渔业标志。标志的规格及悬挂方式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休闲垂华体会股份有限公司钓渔业船舶不得从事与休闲垂钓无关的其他海上活动,不得携带与休闲垂钓无关的渔具和设备,不得擅自改装成从事与休闲垂钓无关的其它方式渔船。
个人或其他组织所属船舶未经渔业船舶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开展休闲垂钓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休闲垂钓渔业船舶应当遵守有关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设置垃圾贮集器,把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水、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运回岸上处理。
第十七条休闲垂钓渔业船舶应当遵守国家和我省相关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休闲垂钓渔业船舶安全应当纳入本地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九条休闲渔业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休闲垂钓渔业船舶所有人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安全负全面责任。
休闲垂钓渔业船舶的船长是本船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船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对天气、海况、火灾以及运营过程中安全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停靠休闲垂钓渔业船舶的码头或泊位须向当地渔港监督机构报备并符合下列要求,
第二十二条在休闲垂钓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
第二十三条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单位经营的休闲垂钓渔业船舶、码头或泊位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在休闲渔业活动开展前,休闲垂钓渔业船舶管理人员或安全员应当对参与活动的人员作安全注意事项说明,进行安全须知讲解。
第二十五条休闲垂钓渔业船舶应当标明游客活动区域。该区域应当与船舶驾驶、机械设备操作区相分隔。
第二十六条休闲垂钓渔业船舶的救生、消防、安全防护等安全设备的配备,应当满足同类航区作业渔业船舶的配备要求。


